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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77路 ent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和规范在555577路 ent(以下简称“郴州产权交易所”)实施的企业增资业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及《郴州市国资委、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郴国资〔202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投资意向并遴选确定投资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增资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相关方的正当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增资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场增资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增资企业是指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的企业。增资企业是增资信息公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公告的投资方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企业公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为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遴选活动、出具增资凭证等相应服务。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七条  增资企业在郴州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活动的,应当公开发布增资信息公告。

第八条  增资企业申请发布增资信息公告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

2、增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增资方案;

4、增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按成立后实际年限提交);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6、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7、对增资方案的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8、授权办理增资事宜的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增资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业务及财务状况等);

2、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增资后股权结构以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等;

3、募集资金用途;

4、增资条件、遴选确定投资方的方法和投资方的资格条件;

5、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增资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增资企业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增资信息公告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布信息。

第三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一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将增资信息公告在其网站上发布,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二条 增资信息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增资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2、增资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3、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增资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按成立后实际年限提交);

5、增资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遴选确定投资方方法;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增资企业应当接受意向投资方的咨询;意向投资方也可以到郴州产权交易所查阅增资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增资信息公告发布期满,没有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信息发布自然终结。增资企业可在变更增资条件后再次发布信息;也可不变更增资条件,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延长信息发布事项及安排可在增资信息公告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方经自行对照,符合增资信息公告所列的条件,并承诺接受和遵守增资信息公告和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在增资信息公告期间向郴州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七条  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间登记投资意向的,应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申请书》;

2、意向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3、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4、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将意向投资方的相关信息反馈增资企业。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方可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增资企业应当对意向投资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提请确认意向投资方资格的函》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所载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登记的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提交郴州产权交易所。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提供合理理由。

第二十一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的书面意见后,及时以《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形式分别告知所有意向投资方。

第五章 确定投资主体

第二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支付到郴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确认书等竞投文件,未按规定提交竞投文件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确认书等竞投文件后,增资企业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中载明的投资方遴选确定方式,确定增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增资企业在增资信息公告中可以单独或者组合选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遴选确定投资方。

竞价是指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企业的增资条件,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组建由增资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和意向投资方报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综合评议是指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增资企业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投资方遴选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发出《增资结果通知》。

第六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增资企业及投资方应当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后按照增资信息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及增资结果完成增资协议的签署。

第二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增资款项。郴州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三十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依据增资协议出具增资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增资协议生效后,郴州产权交易所将增资结果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增资企业、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参与增资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自身原因导致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增资企业、投资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者诚信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增资企业、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市场诚信原则的,将列入郴州产权交易所诚信档案黑名单,郴州产权交易所可以对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并限制其在郴州产权交易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增资活动开展期间,增资企业的经营、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可能对经营、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增资企业应当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相关情形足以影响增资条件的,增资企业应当在变更条件后重新申请发布增资信息。

相关情形足以影响增资活动进程,或者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经增资企业同意,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要求中止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中止增资活动,待影响确认消除后予以恢复增资活动进程。如相关情形导致增资活动无法继续开展的,经增资企业同意(增资企业为国有企业的,经增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同意),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终止增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增资企业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采取拟发起新设企业开展增资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众公司需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开展增资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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