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555577路 ent(以下统称“郴州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符合条件,参加投标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郴州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成员。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由郴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具体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由转让方选择。如转让方委托郴州产权交易所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则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采取“随机抽签,转让方确认”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郴州产权交易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四)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郴州产权交易所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郴州产权交易所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招标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交易保证金(即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标的详细说明;
(四)招标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郴州产权交易所和招标人审核。郴州产权交易所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向原股东发出投标邀请书(原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并发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权重。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55%,加减分系数按挂牌价格与受让价格分数权重的比例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后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可以终结招标程序:
(一)投标人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且经郴州产权交易所同意终结招标的;
(二)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产权招标转让要求的;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结情形出现的。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
(三)受让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材料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二条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或者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记录,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应当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
(二)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
(三)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行为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根据招标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开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报送郴州产权交易所审查。
第三十四条 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投标的原股东在评审分数相同时,依法享有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及时将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郴州产权交易所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同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且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不得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产权交易合同》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做出修改而有损公平竞争,侵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其他投标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签约双方的法律责任。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场内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价款和招标佣金应当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统一结算。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按照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将应付招标佣金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按约定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故意提供不实材料、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三)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郴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四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将招投标的所有文件送交郴州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