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厅局(行管办)、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2〕34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属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应当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联交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为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
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各类设备设施;
4、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报废与核销资产;
6、存货;
7、债权资产;
8、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9、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
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
(三)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集团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资产确需在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可以协议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同时,省属企业应当制定资产内部调配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省联交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资产交易规则,规范资产交易工作。
二、资产转让的程序
(一)内部决策审议。转让方应当根据省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依照省国资委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方案。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四)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授权规定,资产转让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由省属企业按程序报批。
(五)发布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将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委托省联交所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联交所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设置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当在重新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六)确定转让方式。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挂牌转让、动态报价转让及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
挂牌转让是指省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转让信息公告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联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省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省联交所按照信息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省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转让信息公告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联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公告一经在省联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省联交所指定的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定时报价期和连续报价期组成。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公告期与定时报价期一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拍卖转让是指省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省联交所的拍卖会员机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7个自然日。
单项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设施、存货转让,转让方可通过省联交所网站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并采取动态报价方式转让。
单项资产挂牌价/评估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应当采取挂牌转让方式。
(七)组织交易签约。省联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八)结算交易资金。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资产转让价款支付到省联交所的结算账户。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九)出具交易凭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省联交所应当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三、资产转让的监督检查
(一)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省属企业资产转让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省联交所有关资产转让的制度建立、系统建设、流程设计、交易行为、重大问题报告等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省属企业负责指导所属各级企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转让行为,对所属各级企业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属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集团资产转让整体情况报告上报省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的审批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数据,进场交易的监督检查情况,典型案例等。
(四)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转让方予以纠正,必要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未按规定在省联交所进行公开转让的;
2、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3、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相关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的;
6、受让方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转让方有上述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一)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产权代表)在企业内部决策审议资产转让事项时,应当提出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资产评估(估值)和转让,还应当参照《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2012〕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通知做好市属企业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