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障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产权交易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在郴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转让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完成内部决策、审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让方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与郴州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产权转让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转让的标的;
(二)合同履行的期限;
(三)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及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预披露。转让方履行完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
(二)《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或证明文件;
(五)同意产权转让的决策或批准文件;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产权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郴州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信息预披露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三)、(四)、(五)、(八)项材料。
第十一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收到本规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信息预披露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及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郴州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四章 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转让方正式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经郴州产权交易所审核后,由国有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正式信息公告中披露交易保证金交纳的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交易保证金的有关管理事项按照郴州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正式信息公告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及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每次延长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正式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郴州产权交易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正式信息公告期限内与郴州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合同》,并同时填写《受让申请书》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出意向受让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产权受让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让的标的;
(二)合同履行的期限;
(三)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主体资格材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两者身份证明、章程;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二)内部决策文件;
(三)多个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提交联合受让委托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郴州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七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八条 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项目,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郴州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郴州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审核意见确定后,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公告确定的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郴州产权交易所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由郴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约,成交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郴州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郴州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经交易双方协商需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报郴州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
产权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交易保证金收付由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交易价款收付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结算账户。因特殊情况产权交易价款不能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郴州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后,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郴州产权交易所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交易双方应当按与郴州产权交易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用,郴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郴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郴州产权交易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双方凭郴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郴州产权交易所将交易结果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章 交易中止和终结
第四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可以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或终结交易的;
(二)转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郴州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
(五)依法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郴州产权交易所收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中止期限由郴州产权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恢复信息披露,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上的累计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披露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有必要的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如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产权交易条件,郴州产权交易所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郴州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产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