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实物和无形资产(以下统称“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转让方所拥有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交易,是指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产权交易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资产的活动。
资产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挂牌转让)、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交易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五条 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姓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资产交易的各方,应当对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资产交易应当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或备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交易事项,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备案文件;
(六)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内部估值意见等);
(七)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转让方通知权利人的文件以及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郴州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应当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现状等基本情况;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三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信息披露期限,以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披露期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 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进行现场踏勘,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期间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指定交易系统进行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受让方资格无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指定账户后即获得受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相应文档材料。
郴州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在收到郴州产权交易所的受让资格审核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郴州产权交易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表示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一节 动态报价
第二十六条 动态报价是指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资产转让信息一经发布,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竞买人)即可通过交易系统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对竞价须知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期内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二十九条 动态报价期由自由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组成。
竞买人可在自由报价期内自由报价,自由报价期满,交易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的延时报价期。在每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将进入新的延时连续报价周期;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报价活动结束。
报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动态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到郴州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节 挂牌转让
第三十一条 挂牌转让是指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在信息披露期满后,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通过交易系统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挂牌转让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等。
多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可多次连续报价,最高报价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一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仅可提交一次有效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竞价之前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对竞价须知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期内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三十五条 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到郴州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是指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后,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拍卖会召开前,竞买人应当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三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机构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节 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十条 其他交易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节 组织签约
第四十一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信息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确定受让方。采用挂牌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由郴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约,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四十二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原则上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资产交易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资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交易价款的交纳时间以资金到达郴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四十六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郴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符合划款条件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四十七条 资产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郴州产权交易所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郴州产权交易所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郴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受让方按照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郴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九条 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等情形时,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十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标的名称、项目编号、信息发布起止日期、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十二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转让方、受让方或者与资产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书面申请的;
(二)转让的资产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应当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作出中止决定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中止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中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郴州产权交易所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作出终结交易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同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郴州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非国有企业资产进入郴州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