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555577路 ent(以下统称“郴州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国有资产竞价转让活动(司法拍卖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公告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依法依规成立的拍卖机构。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由转让方选择。如转让方委托郴州产权交易所推荐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则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采取“随机抽签,转让方确认”的方式确定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郴州产权交易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在郴州产权交易所、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和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和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拍卖工作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公告的约定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在拍卖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竞买资格。
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自动丧失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竞买人说明拍卖实施的办法和要求。
第十五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郴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者公告终结。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九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和拍卖公告的约定及相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郴州产权交易所存档。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将拍卖佣金汇入郴州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按照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将应付拍卖机构的佣金支付给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与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按照各自实际收取的费用向有关交易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555577路 ent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细则》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由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郴州产权交易所应当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情况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并接受郴州产权交易所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