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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发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管理“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发布者:管理员   

郴州市发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管理“十条措施”


10月12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联合出台《郴州市加强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管理“十条措施”》,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互联网的原则,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大力弘扬网上正能量。党员干部要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群等群组中各类有害言论,坚决同网上错误思潮作斗争。

三、加强党员干部网络行为教育。要将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和湖南省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条戒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员干部日常学习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良好网络意识。

四、加强网络账号备案管理。党员干部不得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短视频、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同意并登记备案,纳入所在党组织日常管理范畴。以个人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短视频、论坛社区等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若账号关注人数超过10万或群组人员超过400名的,需向所在党组织报备,并同步报属地网信部门登记备案。

五、严格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不得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不得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不得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不得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不得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六、加强党员干部网络活动管理。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不得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动员或参与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得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或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七、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网络直播、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八、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党员干部要主动触网、上网、用网,加强与网民互动,积极回应网民关切,稳妥应对敏感话题,走深走实网上群众路线。

九、加强网络监督举报。积极履行举报监督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十、严格追责问责。党员干部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教育、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来源: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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